長期以來,我國高度重視并不斷完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特別是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證券法》,設專章對投資者保護工作作出規(guī)定,為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眾所周知,權利是法律用語,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作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者,其基本權利包括: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信息安全權等。根據(jù)新《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上述權利的主要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
投資者通過認購、買入上市公司股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中小股東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客觀上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需要知悉上市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
(一)資產收益權
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獲得收益,其資產收益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資產收益權的實現(xiàn)方式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分配股利:股利分配,是股東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xiàn)和最重要的實現(xiàn)方式,即股東有權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紅利。
2.股票增值后轉讓所得:資產增值轉讓收益,即股東購買的股票增值后,通過轉讓股票獲得資本利得。許多投資者通過股票買賣來獲得價差收益,就是資產增值轉讓收益的表現(xiàn)形式。
3.上市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分配等。
長期以來國內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未有上漲,同時又不向投資者分紅,為廣大投資者詬病。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的資產收益權,新《證券法》中完善了關于利潤分配的規(guī)定,明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現(xiàn)金分紅。
(二)信息知情權
雖然上市公司股東不參與上市公司的具體運營管理,但股東有權了解公司基本運營狀況,上市公司也有義務依法披露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重要信息。新《證券法》第五章對信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規(guī)定,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jù)。
股東有權知悉上市公司的信息有:(1)公司的發(fā)展戰(zhàn)略,包括公司的發(fā)展方向、發(fā)展規(guī)劃、競爭戰(zhàn)略和經營方針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fā)、經營業(yè)績、股利分配等;(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lián)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5)企業(yè)文化建設情況;(6)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三)重大決策參與權
《公司法》賦予的公司股東重大決策參與權,由提案權、召集權、表決權、質詢權構成:
1.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2.召集權
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表決權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出席股東大會投票,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可以由股東本人參加,也可以委托他人來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應當持股票賬戶卡、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還應當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4.質詢權
股東擁有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質詢的權利,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并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都要記載在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
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參與權。新《證券法》中特別規(guī)定了征集人制度,征集人可以依法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從而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行使決策參與權。
(四)上市公司股東的其他權利
1.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2.決議撤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法的,股東有權請求法院認定無效。
3.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對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以及對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股東都可依法提起訴訟。
4.依法求償權。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股東有權依法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新《證券法》規(guī)定了先行賠付制度,發(fā)行人因欺詐發(fā)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予以先行賠付。
此外,新《證券法》突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保護中的作用,有力保障了上市公司股東在權利、財產遭受侵害、損失時要求賠償?shù)臋嗬?/p>
二、債券持有人的權利
投資者通過認購、買入債券成為債券持有人,并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知情權、重大事項決策權、財產安全權、依法求償權和信息安全權等六項權利:
(一)資產收益權
是指債券持有人根據(jù)債券發(fā)行文件約定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享有的利息支付請求權和償還本金請求權。
(二)知情權
是指債券持有人享有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債務發(fā)行文件的規(guī)定獲得債券相關信息,要求債券發(fā)行人披露債券相關信息的權利。
(三)重大事項決策權
是指債券持有人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利。
(四)財產安全權
是指投資者在認購、買入債券過程中的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依法求償權
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債券發(fā)行人、承銷商等證券服務機構侵害的,可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相關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
(六)信息安全權
是指投資者在認購、買入債券過程中,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雖然債券屬于固定收益的到期還本付息的證券,但近期債券頻繁踩雷,僅2019年就有177只債券違約,涉及金額1435.28億元,因此投資者在購買債券時應該關注相關債券發(fā)行文件,全面了解發(fā)行人經營情況、評級等信息后謹慎投資。
新《證券法》中規(guī)定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規(guī)定公開發(fā)行債券的,均應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并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進一步規(guī)范了公開發(fā)行債券程序,并且規(guī)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強制調解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上述規(guī)定維護了債券持有人相關權益。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投資者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購買基金并取得基金份額后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的管理運作都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來考慮。
(一)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同權利
1.資產收益權
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財產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資的紅利。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資產收益權的形式較為類似,主要有以下三種:
(1)分享、取得基金財產收益,即通常所說的基金分紅收益;
(2)參與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買賣價差收入。
2.決策參與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參與基金重大決策的權利。無論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權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賦予的權利通過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表決權等相關職權。
3.依法求償權
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的約定,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通過訴訟等方式維權并有權依法得到賠償。
4.信息知情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信息知情權?;鸸芾砣藨敻鶕?jù)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基金運作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復制信息披露資料。
(二)按基金合同約定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法定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例如,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監(jiān)督基金經營情況的權利;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額一定年份后贖回時可享有免交贖回費用的權利等,就屬此類。
(三)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特別權利
合同簽署前,私募基金的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何謂投資冷靜期?通俗來講,冷靜期即投資者買完基金后的一段冷靜時間。私募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lián)系投資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后起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于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如果某個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里約定了回訪確認事項,基金募集機構需在冷靜期結束之后主動聯(lián)系投資者進行回訪。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xiàn)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另外,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的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行為,有權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進行立案調查。
四、期貨投資者的權利
與證券、基金等有價憑證不同,期貨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標準化合約。期貨投資者權利主要體現(xiàn)在交易期貨合約時,包括自主選擇權、資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獲取盈利權、知情權、依法求償權等。
(一)自主選擇權
是期貨投資者的核心權利之一,期貨投資者有權根據(jù)自己的判斷自主選擇期貨公司,有權自主選擇期貨合約品種和交易時機并下達交易指令,有權單方解除與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合同并要求期貨公司退還保證金。對于期貨公司超越受托范圍的行為,期貨投資者有權決定是否拒絕或追認其買賣的后果。
(二)資產安全權
期貨投資者在通過期貨公司參與期貨交易時,享有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期貨公司應當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jiān)控手段,嚴格區(qū)分機構自身資產與期貨投資者資產,不得挪用、占用期貨投資者資金。
(三)公平交易權
一是在期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期貨投資者享有進行公平交易的權利。例如,期貨公司應公平對待投資者,傭金標準公平合理。
二是在期貨合約投資者之間,期貨投資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例如,選擇實物交割的期貨買方投資者有獲得質量保障、計量正確的實物商品的權利。
(四)獲取盈利權
雖然期貨投資存在風險、期貨公司不得承諾或保證期貨投資者獲得盈利,但當期貨投資者的期貨交易產生盈利時,期貨投資者有權獲取期貨交易的盈利。
(五)知情權
期貨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信息的獲取,期貨公司有條件也有義務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供其參考,不得欺詐或誤導投資者。期貨投資者有權獲取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有權隨時了解交易指令的執(zhí)行及成交情況。
(六)依法求償權
期貨投資者在參與期貨交易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要求侵權責任人或者違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證券法》中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除了上述權利外,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還享有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等基本權利。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需關注自身的基本權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
新《證券法》中新增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有自主選擇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的自主選擇權,但這個自主選擇權的行使是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為前提的。投資者需要了解自己準備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情況,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同時對于銷售機構來說,需要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對投資者和產品、服務進行匹配并把適當?shù)漠a品或服務銷售給適當?shù)耐顿Y者。銷售機構若違反適當性義務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引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于改善市場環(huán)境、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無疑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投資者行使權利注意事項
1.學法、知法、懂法、守法
投資者首先要了解基本法律知識,知曉自己的權利。同時,需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頭腦冷靜,理性分析,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切實防范投資風險。
2.正確識別風險
投資者要提高對非法證券活動的防范意識,遠離非法投資。投資者參與資本市場投資,可以通過證監(jiān)會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網站核實相關機構、人員的資格,正確識別非法證券活動,選擇合法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yè)人員,保護好自身的財產安全。
3.依法理性維權
投資者應當采取適當?shù)姆绞竭M行維權。我國現(xiàn)已建立了證券期貨行業(y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如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投資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上海已于2017年由證券、基金、期貨三家同業(yè)公會共同發(fā)起成立了“上海市證券、基金、期貨業(yè)糾紛聯(lián)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上海地區(qū)行業(yè)調解組織,它是在上海證監(jiān)局和上海司法局的指導下設立并開展工作的,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為上海轄區(qū)的投資者提供專業(yè)的調解服務。目前,該調解組織調解案件主要來自各同業(yè)公會網站、投訴電話等渠道收到的投訴,以及來自中國證監(jiān)會“12386”熱線轉辦的投訴。該調解組織將繼續(xù)積極回應投資者的需求,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調解工作,加強宣傳,提高投資者知調解、信調解、用調解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總之,上述內容介紹旨在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各項權利,通過恰當行使權利,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要正確認識風險,理性投資,理性維權。